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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拍卖成交不腾房 司法拘留没商量

2018-12-14 14:22:31     来源:网络     作者:办公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3日受理了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3月19日,该院作出(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被告孙晗、王晓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分文未付。2013年7月29日,原告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受理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王巧君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线上网络查询及先下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院根据申请人申请,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2017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义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巧君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城中西路133号0530室的房产。2017年12月6日,该院决定对该处房产依法进行网络拍卖,经网络竞价后于2018年9月4日拍卖成交。但承办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传君,督促其主动腾房,其态度恶劣,出言不逊,并扬言在室内点燃煤气等方式阻扰法院腾空。

  2018年9月30日,义乌法院对被执行人王传君采取布控拘留措施。2018年10月7日,被执行人王传君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被萧山机场航站楼派出所布控抓获,被义乌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近日,义乌法院顺利腾空该处房产,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同时为保证阳光执行,义乌法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人见证执行活动,并提前通知公证处公证此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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